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7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李和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所附之不動產附表,應更正如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