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際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農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訴字第3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