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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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戴士傑被告吳基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士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戴士傑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1231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8001231號)、被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3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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