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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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98年度執字第1756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3292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2紙、囑託執行拘提函文、拘票及拘提報告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等附卷可稽(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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