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聲請書誤載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八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七年刑保字第七一七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乙○○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四紙、送達證書十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二五二九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二月四日 中檢輝 執義九九執助五字第○一○○○九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執助字第五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一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