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17032、209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內建燒錄機貳台)、外接式硬碟機壹台、盜版遊戲光碟捌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二○九○三號被告甲○○著作權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期滿。扣案之電腦主機、硬碟機、盜版光碟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內建燒錄機二台)、外接式硬碟機一台、盜版遊戲光碟八十片(詳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四一九九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而供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前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二○九○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