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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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拾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象棋一副、骰子十顆、賭資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七十元,係在賭檯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核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賭博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象棋一副、骰子十顆,係被告三人所有之物,並供被告三人賭博所用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又賭資新臺幣一千七百七十元,其中三百元為甲○○所有、五百元為丙○○所有、其餘九百七十元亦係被告三人共有且供犯罪所用或為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三人供認在卷,又被告三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