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冬海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逃匿,聲請對具保人予以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趙冬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冬海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漏引第一項)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本件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