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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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天元工程行即 謝東甫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忠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