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圓山皇宮大廈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范惠櫻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573元(計算式:
9.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4,715元=2,427,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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