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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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文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子文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