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09號聲明人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卷內所提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未有被繼承人已死亡之記載)。
二、聲明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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