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須為有債務人簽章或蓋章之版本)。
二、請釋明扶養 梁新平梁廖春齡 每月支出19,000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與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通知書、轉帳紀錄),並補正陳報梁新平、梁廖春齡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扶養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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