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7,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