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2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複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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