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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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原告 張瀞紋
被告 吳婉甄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婉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8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