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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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原告 張瀞紋

被告 吳婉甄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婉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8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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