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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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被 告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