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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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寶生休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文
被 告 星光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繹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