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俊銘 債務人 陳慧嘉
一、債務人陳俊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慧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俊銘邀同陳慧嘉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3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8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5%,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63%)。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1,198,257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債務人自107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1,198,25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證物2:帳務資料明細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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