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7號聲請人癸○○
壬○○子○○丁○○戊○○甲○○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
乙○○聲請人己○○
之16庚○○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
丑○○
之16聲請人辛○○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漏列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應予補正,並檢附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通知對象係指「現仍生存之下一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印鑑證明:㈠聲請人丁○○、戊○○、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
㈡聲請人己○○、庚○○之法定代理人丑○○之印鑑證明。
㈢聲請人辛○○之法定代理人丙○○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