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丁○○
1號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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