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81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28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日對於本院96年度上字第28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均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鳳仙
法官楊絮雲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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