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 陳國峰 分別所犯竊盜罪、贓物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