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41號聲請人甲○○(即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4年8月15日就任,並向鈞院呈報就任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申敘之清算展期理由,核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5年8月15日起展延至96年2月1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