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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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7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7520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對票據金額做請求,經查,債務人甲○○非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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