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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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書義務辯護人李錦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扣案鐵撬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2項既有前開錯誤,應增列「扣案鐵撬壹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