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黃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考││號││││新臺幣)││備│││││││││├─┼────┼─────────┼───────┼─────┼──────┼──┤│1│ 林啟斐 │第一銀行台東分行│100年2月23日│100,000元│YA0000000││├─┼────┼─────────┼───────┼─────┼──────┼──┤│2│同上│同上│100年3月23日│100,000元│YA0000000││├─┼────┼─────────┼───────┼─────┼──────┼──┤│3│同上│同上│100年4月23日│100,000元│YA0000000││├─┼────┼─────────┼───────┼─────┼──────┼──┤│4│同上│同上│100年5月23日│100,000元│YA0000000││├─┼────┼─────────┼───────┼─────┼──────┼──┤│5│同上│同上│100年6月23日│100,000元│YA0000000││├─┼────┼─────────┼───────┼─────┼──────┼──┤│6│同上│同上│100年7月23日│100,000元│Y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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