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其中未開卡使用之卡片去向、及向發卡銀行聲請貸款、偽刻告訴人印章等部分),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5月17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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