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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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安消防安全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