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此有
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
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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