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宜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
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