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甲○○
號
被 上訴人 記典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5月1
6日94年度花簡字第29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6月23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