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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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0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俞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