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0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四七號
原告丙○○
乙○○丁○○右原告三人為已死亡甲○之繼承人,甲○前因農保提起行政訴訟,而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四七號判決,甲○則於判決翌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死亡),原告三人為甲○之繼承人,應承受本件行政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三人承受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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