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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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0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七十六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十七萬一千五百四十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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