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當事人與上訴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三千一百二十萬元(系爭抵押權擔保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十一萬二千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七萬五千元外,其餘三萬七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