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 古承龍 訴訟代理人 古駿億 被告 古欣彤 兼法定代理 劉芮辰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