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提佛教文物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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