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郭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燦焜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