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告 李金
方彥程 法定代理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方健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方彥程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平均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2年6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⒉被告方彥程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2年6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緣訴外人 方文炎 積欠原告新臺幣980,902元,及利息、違約
金與費用未清償,原告執有鈞院97年度執字第15492號債權憑證為證。嗣訴外人方文炎於101年12月21日死亡後,其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被告李金於102年3月15日繼承登記,並於102年6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方彥程。查被告李金既為訴外人方文炎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1153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自居於債務人之地位而於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責任。原告於103年7月24日調閱系爭土地地籍謄本及異動索引時,始發現被告李金已於102年6月13日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方彥程。
㈢復查被告間為祖孫關係,又被告李金將系爭土地處分後,已
無遺產可清償原告之債務。按民法第244條規定所謂債務人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參照);民法第244條所規定撤銷債權之目的及意旨為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若債務人處分其財產致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債權人債權之有效受償時,即不應准許,並使債權人得訴請撤銷該處分行為,以回復其原先之財產狀況,而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而此所謂無資力,通說見解認為於有害行為時,以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不足滿足一般債權人之事實為必要。
㈣依上所述,被告李金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方彥程乃無償行為
,且被告李金在贈與及移轉系爭土地後,其所繼承訴外人方文炎之遺產已處無資力狀態,故被告李金將系爭土地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與被告方彥程之行為,自有損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
二、被告於本院103年12月16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時對原告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參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65號卷第85頁反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103年5月16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3年6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方彥程應將系爭土地於103年6月13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10,7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平均負擔。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號││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號│39.71│全部│├─┼──────────────┼────┼────┤│2│臺南市○○區○○段○○○○○○號│8.48│全部│├─┼──────────────┼────┼────┤│3│臺南市○○區○○段○○○○號│15.18│全部│├─┼──────────────┼────┼────┤│4│臺南市○○區○○段○○○○○○號│13.58│全部│├─┼──────────────┼────┼────┤│5│臺南市○○區○○段○○○○號│142.6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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