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邦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83153元│自民國107年1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50387元│自民國107年1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59090元│自民國107年1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07434元│自民國107年1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楊邦浩於民國10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26,15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05日止累計186,193元正未給付,其中183,153元為本金;2,440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邦浩於民國103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9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05日止累計457,486元正未給付,其中450,387元為本金;6,39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邦浩於民國10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05日止累計161,910元正未給付,其中159,090元為本金;2,12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邦浩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05日止累計211,081元正未給付,其中207,434元為本金;2,94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