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馮泰琦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 吳芸錚
徐育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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