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1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11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及透支。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宜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李宜庭於107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1,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7年11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4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981,42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西屯││3272-4│71.00│全部│├─┼────┼────┼───┼───┼────────┼─────┼───────┤│2│臺中│西屯區│西屯││3272-14│56.00│1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3130│臺中市○○區○○○○道、店舖、外│一層:26.48│陽台:17.62│全部││││屯段3274-4地號│廊、停車空間、住│二層:47.63│││││├───────┤宅、樓梯間│三層:47.63││││││臺中市西屯區環│鋼筋混凝土造│四層:32.58││││││中路二段1486號│4層│騎樓:20.65││││││││突出物一層:││││││││25.35││││││││合計:200.3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