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09號聲請人 許文璜 聲請人 許育阡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巧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許家明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法定代理人劉巧瑩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