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施至容 相對人 楊靜玟 相對人 賴龍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賴龍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1年9月19日至111年9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賴龍德分別於①97年12月26日②98年7月7日③103
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5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7年12月26日②118年7月7日③123年7月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賴龍德分別自①107年10月25日②107年11月6日③107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79,3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賴龍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3年10月17日移轉登記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予相對人楊靜玟,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3紙、貸款全部查詢單及定儲機動利率資料表、催繳函3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新高││1010│87.41│全部│├─┴───┴────┴───┴───┴──────┴────┴──────┤│所有權人:楊靜玟、賴龍德,權利範圍各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53│臺中市太平區新│002層加強磚造、│一層42.03││全部││││高段1010地號│、店鋪、住宅│二層55.73││││││││騎樓14.53│││││├───────┤│梯間面積││││││臺中市太平區中││5.39││││││山路4段55巷8號││合計117.68│││├─┴──┴───────┴────────┴──────┴─────┴────┤│所有權人:楊靜玟、賴龍德,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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