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231號

原告 蔡鴻文 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蔡鴻文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79元(含本金331,713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31,5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