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97號
原告 謝繡如
被告 卓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凱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