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94號

原告 沈建州

被告 蘇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16元(含本金100,000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1,2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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