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月女
吳保儕 吳冠慧 吳冠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秋濱
昱成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秋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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