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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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選偵字第14、18、22、24)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選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肺炎合併呼吸衰竭、右大腦中風合併左側偏癱、意識不清、急性心肌梗塞、糖尿病合併腎病變、高鉀血症、貧血、鬱血性心臟病等疾病,於民國97年10月30日由鳳林榮民醫院,轉入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加護病房,於同年11月28日轉普通病房,目前需長期臥床,意識仍不清,故不適宜出庭等情,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97年12月18日慈醫文字第0970002910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確實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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